罗某珍等人诉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分析

来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6/29 14:21:52

【案情摘要】2021年4月8日,罗某珍等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针对昆明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昆明市五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通知》)。2021年4月15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罗某珍等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市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珍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批准通知》系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针对昆明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罗某珍等人并非该通知相对人,且该通知系涉及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土地之后的土地出让行为,与罗某珍等人无利害关系,罗某珍等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市政府直接审查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存在不当之处。市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但因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判决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无实际意义。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问题。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一般应按照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等顺序进行审查,正确判断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本案对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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