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会诉巧家县民政局、第三人肖某珍、王某洪婚姻登记案分析

来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6/25 11:58:20

【案情摘要】肖某会与第三人肖某珍系亲姐妹。2004年12月30日,肖某珍因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其姐姐肖某会之名及身份信息与王某洪在巧家县中寨乡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该结婚证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涉及“肖某会”的签字均为肖某珍所签。2011年肖某会发现肖某珍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多次向巧家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反映,要求撤销该结婚证。2021年7月22日,县民政局作出《关于肖某会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认为案涉婚姻登记流程不存在错误。2021年11月22日,肖某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的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肖某会2021年11月2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五年最长保护期限,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生效后,法院向县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该婚姻登记予以妥善处理。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自行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


【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积极履职纠错,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司法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将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作为审视自身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本案对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完善婚姻登记执法领域纠错机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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