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吾诉鹤庆县、大理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复议案分析

来源:武汉十大律师所 更新时间:2023/6/28 21:06:59

【案情摘要】1998年,鹤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大丽路沿线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大丽路17米内的一切开发项目和建筑物,若国家建设需要均须无偿拆除。2000年1月29日,吕某吾与原鹤庆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吕某吾必须按《意见》,不得在距大丽路17米内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吕某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距大丽路15米范围内对地面进行铺建,并修建洗手台、水井等设施。2019年9月25日,鹤庆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按照县政府《关于同意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东环路三期提升改造建设相关问题的批复》实施相关建设行为时,拆除了吕某吾户前述设施,铺设了非机动车道,建设了道路绿化带。吕某吾不服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吕某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吕某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所涉《意见》《出让合同》并不能成为县政府直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依据。县政府实施的被诉强制执行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了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的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自行作出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所作的合同约定,不能直接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强制执行权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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