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1年2月8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场监管局)在周某霞在场的情况下,对其准备报关出口的两车口罩进行检查,每车口罩随机抽查两份(100只/份)。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口罩不符合规范要求。2021年4月13日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周某霞回收该批不合格口罩,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60,312.50元的1.25倍罚款共计575,390.625元。同年10月24日州市场监管局向周某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周某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周某霞对州市场监管局的执法程序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州市场监管局表示可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罚款数额,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州市场监管局将罚款金额调整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460,312.50元的0.50倍共计230,156.25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调整罚款金额,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提升了行政执法效果,又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对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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