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兰坪供电局诉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分析

来源:武汉十大律师所 更新时间:2023/6/28 20:56:21

【案情摘要】2017年6月28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兰坪供电局(以下简称兰坪供电局)与兰坪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工贸)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2020年3月19日,金龙工贸向兰坪供电局申请销户,兰坪供电局于2020年7月15日准予其销户。2020年4月1日,金龙工贸与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执法局)签订了《关于垃圾中转站用电线路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协议》。2021年8月22日13时许,胡某风在原金龙工贸废旧钢球厂内捡拾废铁时触碰到断落的高压电线,导致触电伤害。2021年8月28日,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决定成立“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兰坪供电局、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系调查组成员,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为调查牵头单位。2021年9月8日,调查组形成《“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向县政府呈报《关于审定“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请示》。《报告》认定兰坪供电局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风负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9月13日,县政府作出《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8·22”触电伤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通过政务网发送兰坪供电局,兰坪供电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兰坪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兰坪供电局、胡某风、金龙工贸、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均可能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性,但《报告》仅对兰坪供电局、胡某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县政府据以作出《批复》的主要证据不足。调查组成员包括可能与最终调查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兰坪供电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等成员,违反回避原则,且《报告》无调查组成员签名,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批复》,由县政府对事故重新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问题。行政机关应当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如与事故调查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回避,确保调查程序的客观公正,还应当全面查明相关事实,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通过调查处理程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执法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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