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曲靖市马龙区大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与云南喜之源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源公司)签订《云南喜之源水业棠梨冲水厂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补协议),由乡政府支付补偿金4300000元,收回喜之源公司的全部资产,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支付补偿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征补协议签订后,喜之源公司履行了交付水厂资产的合同义务,但乡政府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项,仅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补偿款450000元,剩余补偿款3850000元一直未予支付,喜之源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征补协议合法有效,乡政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违约金条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予以调整。遂判决乡政府继续履行征补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及未付款项利息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协议履行问题。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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